党群工作
计生工作管理制度
泉州市光前医院关于
印发计生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
各科室:
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规法律、方针政策,切实加强我院计生管理工作,根据上级计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规定,结合本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一、凡本院干部职工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,由院计生办登记造册,建立计生管理档案,统一管理。
二、各科室领导是科室计生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与院部签订年度计生工作责任书,并指定一名计生管理员,负责本科室晚婚晚育、优生优育宣传工作,关心育龄女职工的生育、节育措施落实等。各科室领导和计生管理员发现计生问题应及时报告院计生办。
三、计生管理档案相关内容有变动时(如结婚、离婚、生育等),必须及时到院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。
(一)凡登记结婚的男女职工,办理结婚证后两周内应持相关证件到院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;
(二)凡办理离婚的男女职工,离婚后两周内应持相关证件到院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;
(三)本院育龄女职工每年必须准时参加孕检,并将孕检报告单交院计生办统一存档;
(四)夫妻双方依法生育子女后一个月内,应持相关证件到院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。
四、奖励
(一)男女双方晚婚晚育的,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、产假。休假期间,享受福利待遇不变。
(二)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自愿申请并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者,凭证享受奖励费。夫妻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,按规定可享受50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;单职工的,按规定可享受50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;夫妻双方为双职工一方在本单位的,按规定可享受25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。
(三)各科室的计生管理员,能认真、切实地负责本科室的计生工作并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,确保本科室的计生管理工作符合上级规定,发现问题能及时与院计生办联系,年终圆满完成计生工作任务的,经院计生领导小组研究批准,在评先评优方面给予优先考虑。
五、处罚
(一)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怀孕的职工,要终止妊娠,经教育无效且未终止妊娠的,报告上级计生管理部门并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。
(二)非法收养子女的,按《收养法》有关规定,报告上级计生管理部门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。
(三)计生档案相关内容有变动,未及时到院计生办办理相关计生手续的,在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办理入党、调动、评先评优、职称晋升等相关计生证明时,院计生办将不予出具。
(四)对未完成目标责任书的科室及其个人,在评先评优、职称晋升等时将进行一票否决。
(五)严禁任何个人施行假节育手术,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节育器,非法施行输精管、输卵管吻合、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,或者出具虚假的医学鉴定、诊断证明、生育证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、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。相关科室要加强B超机管理,严禁任何科室、个人利用B超、染色体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。对违反规定的,将报告上级计生管理部门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。
六、本管理制度与我院原有规定相抵触的,按本管理制度的相应规定执行。计生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,本制度中没有相应规定的,均按照上级计生部门相关规定执行。
七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。
二○一一年二月九日